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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实力的杠杆炒股平台 科创板提升包容性:定位进一步细化,自我评估也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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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实力的杠杆炒股平台 科创板提升包容性:定位进一步细化,自我评估也可申报

    科创板的定位进一步细化有实力的杠杆炒股平台,提升包容性。

    3月27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细化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精简优化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

    其中,就细化行业来看,《暂行规定》对重点支持和推动的行业做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明确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就在日前,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的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即“3+5”。

    在业内看来,《指引》+《暂行规定》,对科创板定位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有了制度保障,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同时,通过企业减负、审核高效来加大申报便利性,并压实各方责任。

    细化行业

    行业范围内所有企业,符合《指引》规定的“3+5”,可直接认定其符合科创板定位。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指引》,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常规指标”,包括研发投入占比或绝对金额、发明专利数量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或营业收入金额在内的3项指标,总体上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产出及科技含量。“例外情形”则包括要求核心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具有国际引领作用或者对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获得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关键设备及产品实现进口替代,以及发明专利50项以上等。

    那么,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之间是什么关系?

    按照《指引》规定,《暂行规定》细化了科创板重点服务的行业领域范围,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士称,具体而言,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指引》规定的3项常规指标,或者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5种例外情形之一的企业,科创板应当重点支持和服务,由此可直接而简便地认定其符合科创板定位。如此有助于明确发行人申报科创板的心理预期,也有助于增强科创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常规指标”普遍适应于具有技术先进性、科创属性强的科创企业;而“例外情形”特别适用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是对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等要求的具体化,也有助于克服“常规指标”相对刚性而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性。

    《暂行规定》也明确了新老划断,发布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予以废止。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和审核问答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内容与《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暂行规定》为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实行“新老划断”,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

    兼顾高效与审慎

    《暂行规定》也着重对发行人如何开展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开展专项核查等重点事项,集中做了专项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发行上市审核中有关科创板定位问询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那么,发行人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具体而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及附件所列示范格式要求,开展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所提交的自我评估和专项说明,应当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地评估是否属于科创板服务的行业领域、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等。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时,应当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并按照《暂行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发行人专项意见,重点是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

    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且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指引》相关支持和鼓励要求,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的,其有关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还应当单独做详细说明,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对此,有业内人士称,自我评估,也可申报,暂未达标“3+5”,但短期内有望达标的发行人,申报通道不变,交易所将根据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

    对于目前相关制度安排中,支持和鼓励企业申报科创板等要求如何执行到位?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士称,近期,将着重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扎实开展市场服务;二是优化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三是加强保荐机构监管;四是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合作。

    其中就加大申报便利性而言,对发行人,有了申报示范格式,重点突出,简便易行;对审核方,将着重围绕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问询,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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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思瑜

    张婧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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